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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 肃 省 计 划 生 育 协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
万村(居)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委,计生协:
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决定从2009年起至2014年,在全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以下简称“万村(居)示范活动”),为了确保“万
村(居)示范活动”的深入扎实开展,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引导广大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觉自愿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省人口委和省计生协联合制定了《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及时将进展情况上报省计生协基层指导处。
附件: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
示范活动评估标准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
万村(居)示范活动实施方案
为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深入健康发展,确保完成2009年至2014年工作任务,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8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要求,把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纳入到整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之中,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协会的优势,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万村(居)示范活动”,使全省村(居)人口计生网络和阵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村(居)自治制度不断完善,自治能力显著提高,在全省范围内培育、树立一大批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促进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建设,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自主、自愿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2009年至2010年,全面启动全省“万村(居)示范活动”,组织好全省各地“万村(居)示范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有关政策标准、规范和培训教材的制定和编写,举办相关培训班,并分层召开“万村(居)示范活动”工作研讨及座谈会,统一思想认识,统一责任标准。组织好第一批示范村的评估、审核、表彰等工作。全省基层协会在组织网络和阵地建设,以及建章立制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
2011年至2012年,在不断完善基层组织网络和阵地建设,以及建章立制方面的同时,组织好形式多样的“万村(居)示范主题活动”,着重做好调研评估和树立典型工作,召开全省“万村(居)示范活动”中期经验交流会,组织好第二、三批示范村的评估、审核、表彰等工作。积极探索基层协会服务管理新载体、新内容、新模式,努力尝试并基本形成具有我省特色的基层协会组织服务管理新机制。
2013年至2014年,完成好第四、五批示范村的评估、审核、表彰工作。做好深化理论研讨和推广成功经验的工作,在全面认真总结“万村(居)示范活动”经验的基础上,召开全省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理论研讨会和总结经验交流会。进一步健全基层协会组织工作新机制,基本实现国家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范的要求,全面提升协会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为推动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
1.研究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的标准,全省各级制定的计划生育村民公约或自治章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意志;
2.进一步总结推广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加强对已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地区的监督检查,村民知情自愿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其内容合法、合理、互约,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使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
(二)不断加强各级村(居)组织和阵地建设
1.建立健全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要求的基层组织网络;按照协会“五有”(既有活动场所、有活动制度、有宣传队伍、有文体器材、有服务项目)标准,建立健全村(居)协会会员活动室、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婚育学校等阵地;
2.逐步推进村(居)专(兼)职人员队伍与村(居)计生协干部队伍一体化;
3、积极探索在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社区和行业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创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服务管理模式;
4.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定期进行评比表彰。
(三)充分发挥宣传倡导作用,生育关怀行动扎实有效
1.村级协会组织要做好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活动。育龄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以上;
2.村级协会组织要积极开展以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扶救助活动为重点的生育关怀行动。
(四)充分发挥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作用,不断促进依法服务管理水平
1.要全面、真实、及时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等事项;
2.大多数育龄群众能参与民主评议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评议结果要与村民委员会及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报酬待遇挂钩;
3.要设有村(居)民能及时反映问题诉求和妥当处理问题的各种渠道;工作中注意做好群众隐私的保护;
4.监督村民公约或自治章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使村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能较好保护实行计划生育的个人和家庭利益;
5.村级没有违法的收费和罚款。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村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没有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
6.万村(居)示范活动的健康开展,使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到80%,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85%。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
本项活动在省人口计生委、省计划生育协会“万村(居)示范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计生协会基层指导处,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处室结合本处室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参与相关督查和评估验收工作。
市(州)人口委、计生协会应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领导本地“万村(居)示范活动”的实施,并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和省人口委、省计生协的统一要求,加强委内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业务科室和直属单位的职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制定规划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计生协应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示范活动的整体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或规划,确定示范活动的具体政策措施、评估要求与程序,按照部门职责,切实把示范活动做实做细。
各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在“万村(居)示范活动”中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级人口计生委(办)主要负责:制定和完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相关政策和规范,研究制定示范村(居)的标准;转变职能和思路,保障必要经费,支持村(居)人口计生组织网络、服务阵地建设;推动村(居)民委员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协助做好人口计生工作。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各级要指导做好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建设,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开展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指导做好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各级人口计生委与计划生育协会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协会工作基础较薄弱的地方,要以“万村(居)示范活动”为契机,立足规范协会基层基础工作,在村(居)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方面实现突破,不断创新基层协会服务管理模式,最终达到示范带动的目的,实现“要我计划生育”向“我要计划生育”的转变。
(三)评估验收
为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的健康开展,省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各市、州工作情况,定期总结通报各地工作进展。为确保“万村(居)示范活动”目标的实现,国家人口计生委将组织对各省“万村(居)示范活动”的督促检查和评估验收。省人口计生委、省计划生育协会根据本方案,按照“更加注重网络建设、更加注重能力提高、更加注重取得实效”的原则制定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评估标准(见附件1)并进行工作督察和抽查评估。各市(州)人口委、计划生育协会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评估验收以各市州自查和省人口委、省计生协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依据自查报告和抽查情况形成“万村(居)示范活动”评估报告,并通报评估结果。2009年至2010年的第一批示范村(居)名单(见附件2)。
(四)时间安排
1.2009~2010年:制定方案,启动实施。
(1)组织全省各地制定“万村(居)示范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启动全省万村(居)示范活动。
(2)研究制定和完善我省“万村(居)示范活动”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编写培训教材,举办全省“万村(居)示范活动”培训班。
(3)评估、审核、表彰第一批示范村(居)(见附表2)。
2.2011~2012年:调研评估,树立典型
(1)继续做好基层组织网络建设和阵地建设,建章立制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万村(居)示范主题活动”。
(2)评估、审核、表彰第二、三批示范村(居)(具体名单2010年底确定)。
(3)召开全省“万村(居)示范活动”中期经验交流会。
3.2013~2014年:理论研讨,推广经验
(1)召开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理论研讨会。
(2)对第四、五批示范村(居)进行评估、审核、表彰(具体名单2012年底确定)。
(3)召开全省“万村(居)示范活动”总结及经验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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