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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不是收养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gsjsw.gov.cn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2006-1-29 16:45:03   来源:
  问题:我村有一对老夫妇,男的叫李大同,女的叫刘曼,两老没有儿子,只有一个女儿,为了延续香火,夫妇俩于1986年那年和其堂兄协商,要求将其堂兄的儿子李立过继过来,在自己夫妇俩死后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其堂兄答应了。之后,李立一直住在自己家里,没有搬过来住,也没有赡养李氏夫妇,只是在刘曼老人死后,以儿子的身份送了葬,刘曼老人死后,其已出嫁的女儿李小菲考虑父亲年老孤单,因此,把父亲接到自己家里居住。去年,李大同老人因病死亡,李立仍以儿子的身份送葬。之后,李立以儿子的身份要求继承李大同的全部家产,李小菲不答应,她认为,李立虽是过继子,但没有与父母共同生活,也没有赡养父母,而自己是女儿,并且赡养了父母,遗产应由自己继承,而不是李立,双方起了争执。请问李氏夫妇的遗产应由谁来继承呢?( 大刚 )

  大刚同志: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种陋俗,它是指没有儿子的人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儿子的一种做法,是一种封建的亲属关系。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过继是不承认的。而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的一种法律行为,过继并不是收养。对于过继能否形成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能否形成收养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过继后与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就是说他与生身父母的相互扶养义务已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来处理。对于这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大刚同志,你所说的李立虽然名义上是李氏夫妇的过继子,而且也以儿子的身份送葬,但并没有与其亲生父母脱离父母子女关系,也没有与过继的父母一起生活,没有对其过继的父母尽赡养义务,是不能认为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其既不是李氏夫妇的养子,也不是李氏夫妇的继子,更不是李氏夫妇的亲生儿子,那么他要想继承李氏夫妇的遗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在这里,李小菲作为李氏夫妇的女儿,虽然已经出嫁了,但出嫁不影响其作为女儿应当享有的继承权,而且其已经对李氏夫妇履行了赡养义务,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相符的。因此,李氏夫妇的遗产应该全部由女儿李小菲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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