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民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行政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范围广泛,计划生育部门作出的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取消计划生育证明等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财物等行政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他收费,不履行生育审批、计划生育证明发放等法定职责等具体行政行为。都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应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执行,一是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的一种外部监督,属于司法救济,是终局裁决。二是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如有关政策、文件是否合理等)。这是其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不同。三是除国家赔偿诉讼以外,不适用调解。这是其与民事诉讼结案方式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