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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时间:2006-2-8 14:08:28  有 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甘肃人口网
  《条例》第六章第五十条规定: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 文章作者:省人口委尚裕良 杨陇军 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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