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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划生育工作中哪些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gsjsw.gov.cn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2006-2-8 14:09:02 来源:甘肃人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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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不法侵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除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计划生育民事诉讼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一是引起民事诉讼的并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是单位或者个人的民事行为。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的法定奖励与优待义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因有关单位和个人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损害等。二是民事诉讼的请求,主要是履行法定义务和赔偿损失。三是不能因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而减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如个体医疗机构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人身体损害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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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文章作者:省人口委副主任尚裕良 纪检组长杨陇军 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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