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免费提供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与费用结算标准的规定执行。”免费项目与结算标准、结算程序和办法,依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免费提供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费用结算标准的管理办法》(甘财教[2002]5号)执行。具体免费项目与结算标准为:1、B超或试纸孕情检测,3元/例;2、B超环情检测,3元/例;3、放置宫内节育器,15元/例(含节育器);4、取出宫内节育器,20元/例;5、皮下埋植避孕药剂术,80元/例(含药物埋植剂);6、取出皮下埋植避孕药剂术,30元/例;7、药物流产术,105元/例(含药物);8、产钳刮宫术,50元/例;9、电动吸引术,40元/例;10、中期引产术,120元/例;11、输卵管结扎术,100元/例;12、输精管结扎术,50元/例;13、长效避孕针剂注射术(指三个月一次),25元/例(含药物针剂);上述避孕节育技术项目的费用均包括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由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结算后省、地、县三级财政拨付,育龄群众本人不再负担节育手术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