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动态
法规服务
媒体报道
人口数据
人口文化
协会工作
项目工作
工作动态
|
流动人口
|
理论研究
|
人口博览
|
专题报道
|
生殖健康
|
视频新闻
|
人口论坛
·山丹县认真落实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会议精神
·发改委公布就业难点:今年1400万人就业难
·浙江首个精子库86%精子质量不合格
·金昌市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
·甘肃省“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综述
·上海《解放日报》《文汇报》对我省赴沪流动
·出省务工免费领“套”省人口委为务工人员服
·性学专家史成礼教授为甘肃人口委机关干部举
·“二女户”变成了“花大王”
·泾川县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发放奖扶奖励救
首页
>>
政务公开
>>
办事指南
>>正文
育龄夫妻符合规定条件再生育子女的怎样办理生育登记?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gsjsw.gov.cn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2006-2-8 14:06:10 来源:甘肃人口网
【字号:
大
中
小
】
【背景色
】
《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育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生育登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的,按下列审批权限核准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2、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凡审核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除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或者女方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之外,生育间隔期限应当在四年以上。甘南藏族自治州的生育间隔按《》另有规定。
【
添加到收藏夹
】 【
发送给好友
】 【
关闭窗口
】
(责任编辑: 文章作者:尚裕良 杨陇军 魏涛)
相关新闻/图片:
请注意:
·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甘肃网人口网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