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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夫妻符合规定条件再生育子女的怎样办理生育登记?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gsjsw.gov.cn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2006-2-8 14:06:10   来源:甘肃人口网
《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育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生育登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的,按下列审批权限核准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2、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凡审核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除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或者女方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之外,生育间隔期限应当在四年以上。甘南藏族自治州的生育间隔按《》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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