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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中给公民或法人造成损害的,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gsjsw.gov.cn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2006-2-8 14:08:55 来源:甘肃人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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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者有权依法向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要求,经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方式,应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一是以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以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人身权、财产权的实际损害为条件。二是行政赔偿有三条途径:通过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解决;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三是行政赔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相比,有两个特点: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必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审理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四是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有三种形式:行政追偿、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的,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应当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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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文章作者:省人口委尚裕良 杨陇军 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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