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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gsjsw.gov.cn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2006-2-8 14:08:35 来源:甘肃人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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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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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文章作者:省人口委尚裕良 杨陇军 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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