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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妇女在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是否应按全勤对待?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gsjsw.gov.cn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2006-2-8 14:07:18   来源:甘肃人口网
《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在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劳动保护、保健工作和生育待遇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晚婚假、晚育假,增加的产假、护理假等假期应当按照全勤对待,并不得影响提薪和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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