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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挠、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如何处理?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gsjsw.gov.cn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2006-2-8 14:08:45 来源:甘肃人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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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六章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2、诽谤、侮辱、殴打、伤害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的; 3、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公共或者他人财物的; 4、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的; 5、拒不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拒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 6、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和生育女婴以及不生育的妇女的; 7、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的;《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公务的,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出卖或者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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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文章作者:省人口委尚裕良 杨陇军 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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