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2、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编辑: 文章作者:省人口委尚裕良 杨陇军 魏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