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大厅 >> 办事指南 >> 正文
计划生育技术方面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理?

时间:2006-2-8 14:08:30  有 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甘肃人口网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2、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文章作者:省人口委尚裕良 杨陇军 魏涛)
上一篇: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下一篇: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新闻点击排行>>
新闻动态>> 更多>>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
·加强领导  强化培训 促进奖励扶
·省计生协积极开展“幸福家园”
·天水市委、市政府召开人口和计
·白银市人口系统新增中央投资项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香港乐施
·省人大副主任崔玉琴来我委调研
媒体报道>> 更多>>
·甘肃日报:定西市实施“三大工
·甘肃省13项计生政策“大礼包”
·甘肃省改革责任制考核办法大幅
·中国人口报:甘肃综合治理格局
·人民之声:起好步 开好局 省人
·人民之声:全省人口系统纪念改
市县动态>> 更多>>
·玛曲县全面考核2009年上半年计
·永昌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
·   崆峒区人口局学习实践科学发
·积石山县:村民自治使群众成为
·漳县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
·宁县全面督查上半年人口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