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对生育政策的规定是: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第二款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的规定是: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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