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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有哪些?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gsjsw.gov.cn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2006-2-8 14:05:22   来源:甘肃人口网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是指公民因实行计划生育而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是十分广泛的,计划生育权利只是公民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财产、文化教育、劳动、婚姻家庭等多方面权利中的一部分。多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十分重视保护公民的计划生育权利,在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宪法、民法通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收养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各省级立法机关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中,都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保护条款。而且,近年来我国政府先后签署了《日内瓦红十字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重要国际人权条约,对包括计划生育权利在内的公民权利作出了庄严承诺。根据我国法律、国情以及地方政府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实际需要,可归纳出我国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1)生育权。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决定生育时间、生育子女数量的权利。公民在行使生育权利时,必须考虑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现有子女和未来子女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公民的生育权不受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法限制和剥夺。(2)依法收养和送养子女权。根据收养法,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有依法收养子女的权利,公民在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等条件下有依法送养子女的权利。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时,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3)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公民有权获得充分的教育和信息,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应当保障受术者的安全。(4)获得保健和避孕节育服务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国家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一般包括:避孕药具、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绝育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5)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权。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如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等。(6)优先获得社会保障权。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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