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安排
为确保省级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扎实有效进行,明确治理重点和治理环节,使治理工作有的放矢,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甘财办[2006]11号)规定,特制定如下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对象
政府采购领域自查自纠对象主要包括: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督机构。
二、主要任务
(一)在继续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对照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及个人在思想认识上的偏差, 切实提高认识,端正态度。
( 二 )对照财政部门下发的文件规定,从本部门、本单位和个人具体工作上进行自查自纠, 检查是否存在不当行为o
( 三 )从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现行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上进行自查自纠,尤其是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
(四)财政部门要认真查找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五)自查自纠结束后,各部门单位要写出自查自纠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整理汇总自查自纠阶段情况, 上报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时间安排 : 5月——8月
四、自查自纠重点
( 一 ) 采购人自查自纠重点:
1、管理环节:
(1) 未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未对本系统、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的。
(2) 未按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未按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方式、采购形式执行的。
(3) 政府采购信息未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o
(4)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未在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
( 5 ) 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2、采购环节:
(1) 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未按照要求签订委托协议的;或在委托具备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务过程中收受贿赂的。
(2) 指定品牌或在提出采购需求、设定技术指标时,规定特定条件对供应离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 3 ) 在评审过程中误导、授意或左右评审专家作出有违公正的评审意见的。
(4)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按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 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或在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5)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
3、验收和支付环节:
(1)在项目验收中玩忽职守、衔私舞弊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 2 ) 对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不当而不予追究,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
( 3 ) 采购资金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
4、其他:
(1)未能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
(2)与供应商、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3) 接受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宴请、旅游、娱乐,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 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4)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
(二)采购代理机构自查自纠重点:
1、体制方面: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管理环节:
(1)未能与采购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并在委托范围内开 展工作。
(2)擅自改变批准的采购方式而实施采购的。
(3)政府采购信息未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
(4)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未在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
3、编制、发售采购文件环节:
(1)在编制、发售采购文件时,规定特定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2)采购文件中未明确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或依特定供应商的价格、质量、规格、技术指标、售后服务等情况设定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为特定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提供有利条件的。
4、评审环节
(1) 未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的。
(2) 在评审过程中误导、授意或左右评审工作的。
(3) 评审过程中透露评审情况、中标 (成交) 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有关商业秘密的。
5、其他:
(1)未能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
(2)与供应商、采购人恶意串通的。
(3)内部管理监督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操作环节等没有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的。
(4)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同期价格的o
(5)接受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宴请、旅游、娱乐,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在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6)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 评审专家自查自纠重点:
1、在评审中未按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的。
2、未能坚持科学、公正的态度和独立负责精神而违背公正、公开原则的。
3、与供应商、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未能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的o
4、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 息的。
5、未能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
6、接受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宴请、旅游、娱乐, 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 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7、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o
(四) 财政部门自查自纠重点:
1、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未按法律规定和国家要求分设的。
2、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
3、未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审批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
4、未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督考核的。
5、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没有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 项目资金直接拨入使用单位的。
6、未按法律要求公正处理供应商投诉的。
7、接受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宴请、旅游、娱乐,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在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7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
( 五 ) 其他监督部门自查自纠重点:
1、不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的。
2、现场监督时对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发表倾向性意见的。
3、无正当理由左右和干涉评审活动和评审结果的o
4、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5、未能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
6、接受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宴请、旅游、娱乐,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 在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7、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
五、主要措施
(一) 动员部署。拟在5月初,省财政厅召开两次动员大会,一次由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他监督机构参加,一次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布置。各治理对象要将会议精神及时传达到本系统、部门和单位,切实搞好思想发动。
(二)组织学习。治理对象要把学习贯穿于整个专项治理工作始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和其他监督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 ,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学习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明确重点。考虑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人多分散,学习重点由财政部门确定后以寄发资料的形式进行自学。
( 三 ) 抓好自查自纠工作。各治理对象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行业、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把治理工作作为一次找差距、摆问题、求规范、促工作的机会抓实抓好,查找出管理工作中的漏洞,摸清本行业、本单位的一些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市场规则、政府采购原则的不正当交易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所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