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敦煌市委办公室 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行政企事业单位独生子女领证户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7〕37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各单位,驻敦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的规定和今年省、市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从2007年起各县市要全面落实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范围
育龄夫妻系城市居民,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时间及金额
1、自2007年1月1日起,已领证家庭且独生子女未满16周岁的,每月给予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当年领证家庭自领证之月起每月给予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自2007年1月1日起,已领证家庭独生子女父亲或母亲退休(职)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领证家庭在父亲或母亲退休(职)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
育龄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的,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享受对象由沙州镇提供名单,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发放。
四、有关要求
各乡镇、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工作,市上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力,造成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