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答(二)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gsjsw.gov.cn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2007-9-27 11:12:42   来源:

甘肃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一、1979714《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条例》(甘革发[1979]152号,以下简称《试行条例》)下发以前生育子女的夫妻,以到1979年不超过2个孩子为准进行界定。

  二、1980年至1982316《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规定》(甘政办发[1982] 105号)下发期间生育子女的,以《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条例》中“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不得超过两个(包括抱养或送给别人的孩子;再婚者包括双方前婚生育的子女)”的规定为准进行界定。

  三、 1982年3月171990年1月1《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施行期间生育子女的,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规定》为依据进行界定。是少数民族的,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甘政发[1985]16号)为依据进行界定。

  四、 1990年1月11997年9月29《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7年9月29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施行期间生育的,以《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调节和生育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界定。

  五、 1997年9月292002年9月27《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期间生育的,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关于生育调节和生育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界定。

  六、2002927以后生育的,以《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927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为依据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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