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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gsjsw.gov.cn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2006-11-3 9:45:46   来源:省人口委政法处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主要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的公民。一般包括非婚生育、不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生育数量及有关程序规定的生育。《甘肃省人口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1、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

        3、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

        4、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为:分别以当事人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1、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

2、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三十,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

3、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四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的社会抚养费;

4、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

    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应当征收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依据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1月28日修改的《甘肃省人口于计划生育条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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