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答(一):
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
及相关政策衔接的说明
一、特别扶助对象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特别对象还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①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②女方年满49周岁。③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国家就如何确认以上四个条件作了以下解释:
(一)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1、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满49周岁。
2、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1、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所生孩子不见面),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两个以上子女(所生孩子均为计划内),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2、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以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之前承认事实收养,之后按收养法执行)。
3、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分别计算,并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扶助条件,分别纳入扶助范围。
4、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三)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对符合上述条件夫妻(指现存活一个子女),目前尚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光荣证》的,应允许其按照有关规定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发时特别注明“特别扶助对象补证”,以表示与正常补证加以区别。特别扶助对象所补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作为特别扶助制度的凭证,不与现行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挂钩。
2、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1、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2、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残疾标准,并持有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另外提醒大家注意:
一是这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审核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审核(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象,以个人是否符合条件分别进行审核),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
二是扶助对象已经达到49周岁的,以该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扶助金。如果扶助对象后来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应当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二、相关政策的衔接
这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与我们目前已经实施的两项制度有密切联系。
一是国家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这两项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特别是对象上有交叉,机制上有重叠。国家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是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家庭,夫妻两人分别审核,年龄必须达到60周岁。而将要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包括城镇和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当中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审核要求是以家庭为单位,且女方的年龄必须达到49岁。这次 “特别扶助”制度涉及到的“奖励扶助”对象,应按“特别扶助”对象标准发放奖励金,不再重复享受“奖励扶助”金。
二是我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制度。2005年省政府出台的《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甘政发44号),这是我们省自已实施的一项救助制度,它救助的对象是:独生子和二女户子女、父母死亡或伤病残家庭,救助主要是一次性的。而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只是独生子女户当中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救助特点是长期的。两项制度在救助的对象、程序、标准和方式都不完全一样,但对象的交叉点比较小,影响面不大。因此,在试点过程中,两制度同时实施,互为补充。试点结束后,省上的《救助办法》怎么执行,到时省上根据全省试点的情况再作决定。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刚刚开始,大家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许多复杂和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希望大家把试点过程遇到的特殊政策界限问题及时反馈给政法处。反馈的形式是打电话或办公平台。对大家咨询的问题我们会及时请示委领导或国家人口计生委后迅速通知你们。同时,我们也将解答的问题及时上到甘肃省人口网法规服务当中的“政策咨询”栏目。
政法处电话:(0931)8511516 8816569
政法处
200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