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1、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2、第一个子女经市、州(地区)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4、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