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1、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2、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4、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5、只生育一个女孩的;6、一方系少数民族的;7、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