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政府文件
敦政发〔2007〕38号
敦煌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定点”和B超管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值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和国家计生委、卫生部等三部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定点”和B超管理,平衡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三定点” 服务单位,依法规范技术服务工作
(一)实施环孕情服务的定点单位为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市计生协会门诊部;实施人流、引产手术的定点单位为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实施接生服务的定点单位为:敦煌市医院、敦煌市中医院、敦煌市妇幼保健站、各乡镇卫生院。以上“三定点”单位分设的门点及其他非定点单位、个体诊所等一律不得从事计划生育“三定点”技术服务。
(二)为及时准确掌握育龄群众生育、节育情况,方便育龄群众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定点”技术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和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主的规定。环孕情服务农村育龄群众在所在乡镇计生服务所接受技术服务,城市育龄群众在市计划生育服务站、计生协会门诊接受服务,人流、引产及男女结扎在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服务,接生及剖腹产后结扎在定点医疗卫生单位接受服务。
(三)服务对象因特殊原因在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实施人流、引产和取环手术的,施术的定点单位必须查验由市计生委或者服务对象所在乡镇计生办出具的批准施术证明。对未持有批准施术证明的服务对象,施术的定点单位不得施术,并通知市计生委或所在乡镇计生办调查核实情况。定点医疗卫生单位在接生时必须查验待产孕妇(包括流动人口)是否持有《生育保健服务证》,对未持证者要在24小时内通知所在(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核查。定点接生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与计生部门的信息通报,每月将接生情况上报计生部门,农村乡镇卫生院报所在乡镇计生办,城市报沙州镇计生办。对因遗传疾病、胎儿缺陷等医学需要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定点实施机构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报市人口计生委批准后方可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并书面上报市卫生局、计生委备案。
(四)各“三定点”技术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明确领导和施术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完善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建立长期待查登记备案制度,确保每项、每例计划生育服务有据可查、有法可依、责任明确、手续完备。
(五)被确定为“三定点”的单位要认真宣传和落实我市制定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持有《生育保健服务证》、在定点单位住院分娩的孕妇,在结算住院费用时凭合作医疗证件兑现150元补助费;对实施结扎手术的,由计生委负责在计划生育工作年度内落实100元奖励。通过宣传引导和兑现优惠政策,促进全市计划生育“三定点”制度和优质服务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B超管理,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一)健全完善B超使用监督机制。市卫生局要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B超准入使用制度,为我市加强B超管理提供依据。各医疗卫生单位、市计生服务站、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要专设B超检查诊断室,B超操作人员必须符合执业资格要求。无B超执业资格人员的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诊所不准购置配备B超仪、开展B超诊断和监测。市卫生局要对全市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及个体诊所的B超进行全面审查、登记备案,各B超使用单位要建立完善长期的B超使用、诊断登记待查备案制度。
(二)各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室要悬挂醒目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制度、规定及警示牌和举报电话,张贴B超操作规程,积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方便群众举报、投诉。
三、加强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依法管理
一是由卫生局牵头,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各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计划生育手术施术人员、B超操作人员(包括个体医疗诊所)参加的教育培训班,对职业道德、执业能力及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系统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
二是卫生局、计生委、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定期从严清查非定点单位、个体诊所等私自进行环孕情检查、人流引产终止妊娠和接生行为,确保计划生育“三定点”制度的顺利实施。卫生局要组织人力每年对从事B超诊断等终止妊娠业务的单位进行一次暗访,每半年联合检查一次,确保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加强与计生委的信息通报。
三是对群众举报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案件,由计生委、卫生局联合调查,经查证属实的由计生委负责对举报人兑现奖励。对群众举报和检查中发现的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当事人,经调查违法行为属实者,由市计生委或者卫生局根据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