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州、市人事处 ( 局 ) 职改办、计生委 ( 处 ) 、省直有 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 , 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 :
现将〈甘肃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 试行 ) 印发你们 ,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 , 请 及时反馈我们 , 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甘肃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计划生育专业技术 服务人员的能力与水平 , 鼓励多出成果 , 多出人才 , 培养造 就一支高素质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 不断提高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学术水平 , 更好地满足广大育 龄群众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需要。根据卫生部制定的〈临 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 试行 _, 结合我省 计划生育专业的特点和实际 , 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职务名称为 : 主任医师、副 主任医师。取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方式为考试与评审相结 合。
第三条本条件同时适用于计划生育系统中医药专业高 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申报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职务的人员 , 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申报主 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的人员 , 必须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 参加当年的临床技 能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计划生育专业副主任医师职务任职资格。
( 一 ) 医学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 , 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0年 , 取得主治医师资格 , 并被聘任职满 5 年 ;
〈二 ) 医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 取得主治医师资格 , 并被聘任职满 5 年 ;
( 三〉获得医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 取得主治医师资格 , 并被聘任职满 5 年 ;
( 四 ) 获得医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 取得主治医师资格 , 并被聘任职满 2 年 ;
〈五〉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 , 在县 ( 不含市、区 ) 及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5年 , 取得主治医师资格 , 被聘任职满 5 年 , 可申报评审小范 围有效副主任医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医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 取得学士以上 学位 , 获副主任医师资格 , 被聘任职满 5 年者 , 可申报主任 医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对计划生育专业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是实行专 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础和前提。年度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 好、称职、不称职 4 个等次。
( 一〉申报评审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成绩均应在称职以上 , 并且至少要有 1 次优秀或 2 次良好。
〈二 ) 获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定额人员 , 或因专业技术 成绩突出 , 获地 ( 州、市 ) 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先进个人称号 ; 或省计生委在全省计划生育系统表 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先进个人 , 当年不受本单位优秀比例 限制 , 可直接确定为优秀。
〈三〉获得地级科技奖励的定额内人员 , 或获县 ( 市、区 ) 党委、政府授予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先进个人称号 , 或 获地 ( 州、市 ) 计划生育处 ( 委 ) 授予的本地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先进个人称号者 , 当年可直接确定为良好。
( 四 )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成绩连续 3 年为优秀者 , 可提前 2 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五 ) 年度考核成绩为不称职者 , 应解聘所担任专业技 术职务 , 低聘或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至少 1 年以上 0 年度考 核成绩不称职当年及低聘、不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 , 不能 计入其申报高一级职务所需任职年限。
( 六 )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须将年度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 , 以保证考核的真实性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公正性。
第八条计划生育专业职称外语考试分为 A、B 两个等级 , 语种为英、日、俄、法、德、西班牙语。 1980 年 ( 含 1980 年 ) 以前参加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医古 文考试 O
( 一 ) 申报高级职务者一般应参加 A 级考试。在县 ( 不 含市、区〉及县属以下计划生育服务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参加 B 级考试。
( 二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 "A" 级考试 :
1. 获得医学博士学位 ;
2. 出国留学获得医学硕士学位 ;
3. 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进修 1 年以上 , 并经组织考核外
语已达到 " 四会 " ( 听、读、说、写 ) 水平。
( 三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 可免于 "B" 级考试 :
1. 获得医学硕士学位或医学研究生班毕业 ;
2. 参加国际上承认的外语考试机枪组织的出国外语考
试合格 ;
3. 参加国家外语六级考试合格 ;
4. 单独发表译文或出版译著累计 10 万以上印刷符号 ; 5. 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的专业人员 , 可免试外语。
(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 外语考试成绩不及格 , 可不作为否决条件。
1. 年龄在 55 周岁以上申报正高级技术职务 ;
2. 年龄在 50 周岁以上申报副高级技术职务 ;
3. 在矿山、森林、牧区等艰苦条件下从事计划生育专
业或卫生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申报副高级技术职务 ;
4. 获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定额内人员 , 申报副高级技术职务 ;
5. 任现职以来 , 获地、州、市或厅、局系统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九条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应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 , 能够操作计算机。
( 一 ) 1980 年 ( 含 1980 年 ) 后参加工作的人员 ,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应达到合格标准。
( 二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合格 , 可不作为否决条件。
1.1980 年 ( 不含 1980 年 ) 前参加工作 ;
2. 在少数民族州属企、事业单位工作。
( 三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 暂不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
1. 年龄达到周岁以上 ;
2. 在县 ( 不含市、区〉和乡镇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 ;
3. 在矿山、森林、牧区等艰苦条件下工作。
( 四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 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 参加全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取得证书 ; 2. 任低一级职务以来 , 参加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联合组织的计算机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
3. 获计算机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
4. 在专门的计算机室、中心从事计算机专业工作 ( 含教学 ) 3 年以上。
第十条任现职务以来 , 本人或作为第一撰稿人须在省 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 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 并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其中 , 申 报正高级职务人员须有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 术论文。在农村乡镇服务所及矿山、森林、牧区等艰苦条件 下工作的人员 , 允许用本人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工作经 验总结、报告代替公开发表的论文 , 评审小范围有效的任职 资格。
第十一条必须完成担任现职期内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 并获得〈继续教育证明书〉。
第十二条对被确定推荐上报的人员 , 要在单位内部进 行公示 , 公示的内容、方式按甘职改办 (2001) 13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
( 一〉申报副主任医师的人员 , 要求在担任主治医师期间 , 平均每年参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 包括基层服务〉不少于 40 周 ; 在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院妇 产科或外科、泌尿科有关专业进修或工作不少于 2 年 ; 能正 确、熟练地完成计划生育各项技术服务工作 , 并能正确、熟 练地诊治节育手术并发症和有关的危重疑难急症 , 指导下级医师解决手术中的疑难问题 ;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一定的组 织、管理能力 , 对本地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出指导性 意见。 .
( 二 ) 申报主任医师的人员 , 要求在担任现职期间 , 平 均每年参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不少于 35 周 ; 在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和相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及预防等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 能正确、熟练地组织和指导对本专业危重病人的 抢救、治疗 ; 能解决疑难杂症诊治及重大技术问题 ; 对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有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技术工作及工作量应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
( 一 ) 副主任医师
1. 在聘任主治医师工作期间 , 能圆满完成计划生育专业较大或较复杂手术 , 如高危娃振中止术 , 输卵 ( 精〉管吻 合等 , 能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 5 年中作为术者第一助 手不少于 300 次 ( 以单位审核认定的病历首页或门诊病历为据 ) 。每年下乡指导累计不少于 1 个月。
( 二 ) 主任医师
在聘任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 , 承担或指导计划生育疑难危重病例的诊治不少于 200 例 ( 以单位审核认定的病历首页 或门诊病历为据 ) 。医疗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十五条凡医疗事故责任者 3 年内、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 , 鉴定、选择性引产者 2 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 1 年 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均不允许申报评审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六凡符合申报副主任医师职务基本条件 , 任中级 职务以来 , 具备下列二款中的一款可评审副主任医师职务任 职资格。
( 一 ) 作为前 5 名完成人 , 获国家级一、二等科技奖励 ; 作为前 3 名完成人 , 获国家级三等或省级一、二等科技奖 励 ; 作为前 2 名完成人 , 获国家级三等或地级科技奖励、优 秀教学成果一、二等奖。
( 二 ) 符合下列 8 项中的 3 项 :
1.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 ( 前 4 名 ) 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 并通过省部级鉴定 , 或作为主持人 ( 前 2 名 ) 完成地 ( 州、 市 ) 、厅 ( 局 ) 级科研项目 , 通过地 ( 厅 ) 级鉴定 , 其成果
已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并取得明显效益 ;
2. 主持 ( 前 2 名 ) 完成的科研成果 , 获得地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奖中的三等奖 1 项 , 或县级一等奖 2 项 ;
3. 作为前 2 名作者在 3300 种国际著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 1 篇 ;
4. 至少有 2 篇第一作者或执笔人的本专业论文 , 在公 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正刊上全文发表 , 或在省及省以 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 ;
5. 正式出版有创造性、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 本人完成 6 万字以上 ;
6. 列入组织培养计划 ( 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及培养总结为据 ), 带教 2 名住院医师或协助指导 1 名研究生 ;
7. 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 5 年 以上 ; 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 5 年以上 ; 或担任国家计生委专家委员会委员 ; 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 3 年以上 ; 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 1 年以上;
8. 专业工作成绩突出 , 被选拔为地 ( 州、市 ) 以上中 青年科技拔尖人才 , 或被确定为厅级以上学术带头人 ; 或获 省计生委授予的全省计划生育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 : 或获 地 ( 州、市 ) 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 ; 或获县 ( 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 2 次以上。
以上 2-3 条 , 可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凡符合申报主任医师职务基本条件 , 任副主 任医师职务以来 , 具备下列二款条件中的一款 , 可评审主任 医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一 ) 为前 5 名完成者 , 获国家级一、二等科技奖励 ,或作为前 3 名完成者 , 获国家级一、二等科技奖励。
( 二〉符合下列 8 项中的 3 项 ;
1. 主持 ( 前二名 ) 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 已通过省、部级鉴定 , 其成果在实际工作中采用 , 并取得显著效益 ;
2. 主持 ( 前 2 名 ) 完成科研成果 , 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 , 或地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一、二等奖 1 项 ;
3. 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在 3300 种国际著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 1 篇 ;
4. 至少有 2 篇第一作者或执笔人的本专业论文 ,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正刊上全文发表或在全国性国 际性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 , 其中在国家级本专业学术刊物 上全文发表不少于 1 篇 ;
5. 正式出版有创造性、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 本人完成 12 万字以上 ;
6. 列入组织培养计划 ( 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及培养 总结为据 ), 每年为下级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 3 次 , 并培养 主治医师或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 2 名 ;
7. 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 长 5 年以上、常务理事 10 年以上 ; 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 常务理事 5 年以上、理事 10 年以上 ; 或担任国家计生委专 家委员会委员 ; 或受聘为国家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 3 年以上 ;
8. 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 的中青年专家 ; 或被确定为省 "333" 人才工程一、二层次 人选 ; 或获得省委、省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 ; 或获 全省计划生育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 2 次以上 ; 或获地 ( 州、市〉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 2 次以上。
以上 2-3 条 , 可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对申报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 多人 合作的获奖成果、项目 , 应按下列比例计算合作者个人成 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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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 |
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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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占成绩比例 |
|
|
级别 |
人数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五名以下 |
|
国
家
级
一、
二
等 |
2 |
100% |
100% |
|
|
|
|
|
3 |
100% |
100% |
100% |
|
|
|
|
|
|
|
|
4 |
100% |
100% |
, 100% |
100% |
|
|
|
5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
5人以上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依次递减10% |
|
省部级一、二等
国级家三等 |
2 |
100% |
100% |
|
|
|
|
|
3 |
100% |
100% |
100% |
|
|
|
|
|
|
|
|
4 |
100% |
100% |
100% |
90% |
|
|
|
5 |
100% |
100% |
100% |
90% |
80% |
|
|
5人以上 |
100% |
100% |
100% |
90% |
80% |
依次递减10% |
|
地省 部 |
2 |
100% |
100% |
|
|
|
|
|
省部级三等及地级奖 |
3 |
100% |
100% |
90% |
|
|
|
|
4 |
100% |
100% |
90% |
80% |
|
|
|
5 |
100% |
100% |
90% |
80% |
70% |
|
|
5人以上 |
100% |
100% |
90% |
80% |
70% |
依次递减10% |
第四章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对于任低一级职务满 3 年以上 , 有真才实 学、德才兼备 , 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 , 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 , 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专 业工作总年限的限制 , 破格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任低一级职务以来 , 年度考核、外语、计算 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出勤、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等符合规定要求 , 并达到下列二款条件中的一款者 , 可由单 位推荐破格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 一 ) 有重大贡献者破格评审条件
1. 任副主任医师职务以来 , 作为前 5 名获奖者 , 获得国家级一、二等科技奖励 ; 或作为前 3 名获奖者 , 获得国家 ' 级三等科技奖励 2 项 ; 或省级一、二等科技奖励 2 项 , 可由 单位推荐破格评审主任医师职务任职资格 ;
2. 任主治医师以来 , 作为前 3 名获奖者 , 获得国家级 科技奖励 , 或省级一、二等科技奖励 ; 作为前 2 名获奖者、 获得省级三等科技奖励 2 项 , 或获地级科技奖励、教学成果 一、二等奖 2 项 , 可由单位推荐破格评审副主任医师职务任 职资格。
( 二 ) 本职工作成绩优异者破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 7 项中的 2 项以上者 , 可由单位推荐破格评审副主任医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具备 4 项以上者 , 可由单位推荐破格评审主任医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 作为前 2 名获奖人 , 获得省级三等、地级一、二等科技奖励 ; 或获地级三等科技奖励 2 项 ;
2. 作为主持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 ( 前 2 名 ) 完成新技术开发及应用 , 经省、部级鉴定 , 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
3. 本人单独或作为执笔人在 3300 种国际著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 ;
4. 有 3 篇第一作者或执笔人的本专业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正刊上全文发表或在全国性、国 际性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 , 其中在国家级本专业学术刊物 上全文发表不少于 1 篇 ;
5. 正式出版有创造性、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 本人完成 12 万字以上 ;
6. 本人或本人培养 ( 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及培养总 结为据 ) 的对象在全省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得二等以上 奖 ; 或取得前 3 名 ; 或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奖;
7. 专业技术成绩突出 , 被评为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 献的中青年专家 ; 或获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授予的专业 技术先进称号 ; 或获全省计划生育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 2次 ; 或获地 ( 州、市 ) 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 2 次以上。
第二十一条破格评审人员条件按以下方法计算。
1. 在本职工作成绩优异者条件中 , 第 1 条可累计计算 ;
i 2. 获奖项目按下表规定计算总分。不同获奖项目达到 36 分者 , 可破格推荐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资格 ; 达到 18 分 者 , 可破格推荐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 也可按表中对应 标准 , 将几个较低奖折合为较高奖 ;
|
得分
等级 |
42 |
36 |
21 |
18 |
12 |
9 |
4. 5 |
|
国家级奖 |
一 |
二 |
三 |
|
|
|
|
|
省级奖 |
|
|
一 |
二 |
三 |
|
|
|
地级奖 |
|
|
|
|
一 |
二 |
三 |
3. 多人合作的获奖成果、项目 , 应按下列比例计算合 作者个人成绩 :
|
获奖级别
|
个人所占成绩比例 |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 |
第4名 |
第5名 |
第6名 |
第7名 |
第8名 |
第9名 |
|
国家级一二等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80% |
60% |
40% |
20% |
|
国家级三等
省、部级一二等 |
100% |
100% |
100% |
80% |
60% |
40% |
20% |
|
|
|
省、部级三等
地、厅级 |
100% |
100% |
80% |
60% |
40% |
20% |
|
|
|
4.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 , 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
5. 凡不具备相应学历、达不到任职年限 , 或专业工作 总年限 , 申请破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每增破 一项 , 所需条件也相应增加一倍。
第二十二条达到破格评审条件的人员可不受单位职 务结构比例限制 , 但在聘任时应占用职务限额。其中 , 年龄 在 45 岁以下破格评审通过主任医师任职资格 , 年龄在 40 岁以下破格评审通过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的人员 , 聘任专业技 术职务所需限额向省职改办申请专项下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破格评审条件中 , 国家级科技奖励系 指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技术发明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 省级科技奖励系指 : 省 科技功臣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四条国家级科技奖励中 , 包括国家科技管理部 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奖 ; 省级科技奖励中 , 包括省科技管 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奖。
第二十五条本评审条件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评审条件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