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州人事局、人口委 , 省人口委直属各单位 :
现将《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专业和人口保 健专业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试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 题 , 请及时反馈给省职改办和省人口委办公室 , 以便修改完善。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专业和 人口保健专业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生殖健康咨询和人
口保健服务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 , 确保生殖健康咨询和人口保健
服务质量 , 保障广大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 ,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 , 结合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殖健康咨询专业和人口保健专业职业资格是对全 省统一考试合格 , 取得《甘肃省生殖健康咨询专业职业资格证 书》和《甘肃省人口保健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 , 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人口保健服务人员
的资质认定。
第三条取得生殖健康咨询专业和人口保健专业职业资格人 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 考试 ) 、聘任 , 按照甘肃省人事厅专业 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甘肃省人事厅和省人口委共同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 生育系统生殖健康咨询专业和人口保健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生殖健康咨询专业和人口保健专业职业资格实行全 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 次。
第六条甘肃省人口委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 开的原则 , 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
第七条甘肃省人事厅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 试题 , 会同甘肃省人口委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 标准。甘肃省职称考试中心负责制卷、考试实施、阅卷等考务工 作。
第八条凡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在职技术服务人员 ,
具备医学、公共卫生学、药学、人口学二心理学、社会学或相关 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 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一年以上 者 , 均可申请参加生殖健康咨询专业和人口保健专业职业资格考 试。
第九条生殖健康咨询专业和人口保健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合 格者 , 由甘肃省人事厅颁发统一印制的、省人事厅与人口委用印 的《甘肃省生殖健康咨询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和《甘肃省人口
保健专业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条生殖健康咨询专业和人口保健专业职业资格实行注 册制度。甘肃省人口委为全省生殖健康咨询专业和人口保健专业 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 , 各市、州人口委为注册机构。甘肃省人 事厅及各市、州人事 ( 职改 ) 部门对生殖健康咨询专业和人口保健专业职业资格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一条取得《甘肃省生殖健康咨询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和《甘肃省人口保健专业职业资格证书》者 , 须按规定向所在 市、州人口委申请注册。未经注册者 , 不得以相应的生殖健康咨 询师和人口保健师身份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生殖健康咨询和人口保健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者 ,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1 、取得《甘肃省生殖健康咨询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甘肃省人口保健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2 、遵守法纪 , 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业道德。
3 、身体健康 , 能坚持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生殖健康咨询或人口保健服务岗位工作。
4 、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时应核定申请表 , 二寸免冠照片 2 张 ,职业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个人健康证明、从业单位证明及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经批准注册者 , 由各市、州人口委在《甘肃省 生殖健康咨询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甘肃省人口保健专业职 业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 , 并报省人口委备案。
第十五条生殖健康咨询专业和人口保健专业职业资格注册 有效期为三年 ,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 , 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 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 , 除须符合第十二条规定外 , 还须有参 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六条取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生殖健康咨询专业和人口保健专业职业资格并已注册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所在单位 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
1 、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 、受刑事处罚的。
3 、受取消职业资格处分的。
4 、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生殖健康咨询和人口保健服务的。
凡注销注册的 , 由所在市、州的注册机构向省人口委备案。
第十七条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甘肃省生殖健康咨询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甘肃省人口保健专 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 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 , 取消其职业 资格 , 注销注册。并对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直至送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取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生建健康咨询专业和人口保健专业职业资格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 , 所在单位频如实 上报 , 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注册机构应及时 将其所受处分记录在《甘肃省生殖健康咨询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或《甘肃省人口保健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备注栏内。
第四章职责
第十九条取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生殖健康咨询师和人口保健师职业资格者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 , 以对服务质量 负责、保障广大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为基本准则。
第二十条取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生殖健康咨询专业和人口保健专业职业资格者必须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各项法规、政策。
第二十一条取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生殖健康咨询专业职 业资格者负责向广大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相关的咨询服 务工作。取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人口保健专业职业资格者负责向广大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相关的保健服务工作。
第五章继续教育 '
第二十二条取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生殖健康咨询专业和人口保健专业职业资格者需努力钻研业务 , 不断更新知识 , 掌握 最新信息 , 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取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生殖健康咨询专业和 人口保健专业职业资格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接受继续 教育。省人口委按规定制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 组织拟定、审批
继续教育专业课内容。各市、州人口委在当地人事部门指导下 , 负责本地区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取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生殖健康咨询专业和人口保健专业职业资格者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 登记管理办法 按《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 完成 继续教育任务情况 , 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国家人事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相关规定后 , 按国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