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州、地〉人事局〈处〉、编办、财政局〈处〉、计生委〈处 ) , 各县 〈市、区〉人事局、编办、财政局、计生委〈局 ) :
为了切实加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稳定基层计划生育 工作队伍 ,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基层计划生育人员及其 报酬有关问题的批复 _( 甘政函 (2003)57 号〉精神 , 现将有关具体
问题通知如下 :
一、基层工作人员的配备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人员编制和计划生育服务机 构所需事业编制 , 可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省政府 有关规定 , 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 由机构编制管 理部门核定 , 逐步到位。
村〈居〉委会选配 1 名计划生育专千 ; 组〈社〉由组 ( 社〉长兼任 计划生育宣传员 ; 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的配备数量 , 由县、乡两级 政府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管理与服务的原则核定。
中央在甘单位 , 企事业单位按照级别可参照上述人员配备原则执行。
二、基层工作经费及人员报酬
乡 ( 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业务经费和人员工资 , 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村及村以下计划生育人员的报酬 , 从省上农村税费改革转移 支付补助切块到地县的计划生育专项补助中解决。从 2003 年开 始 , 村级计划生育专干报酬每年不低于 1200 元 ; 组〈社〉计划生育 宣传员的补贴每年不低于 120 元 ; 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的报酬每年不低于 360 元。
三、注意事项和要求
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把关 , 不得超标准配备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人事管理的有 关规定 , 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用人机制的改革创新 , 按照人员配备标准 , 在现有人员中打破身份界限 , 实行公开招聘 , 择优录 用的方法 , 配备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县、乡两级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要实行备案制 , 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管理 , 明确工作责 任 , 强化工作实绩考核 , 落实工作报酬。对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经 常工作不及时 , 工作不负责的要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