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兰州市的一些企业退休职工打来电话,询问有关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的发放政策,现答复如下:
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还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由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一次性奖励费发放是2002年修订省《条例》时的新增条款,所以,它施行的时间是2002年9月27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的时间。 |
| (责任编辑:翟晓文 文章作者:省人口委政法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