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
为进一步做好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工作,切实加强管理,使之逐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的工作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建立和运用,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重大突破,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的重大变革。积极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大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把跨省流动人口统计专网及时转为全国省际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异地查询,对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创新,加快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以下简称WIS)建设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为农村公共卫生系统提供及时、准确的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打下了重要的基础。各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要提高对建立信息交换平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其作为改革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推动WIS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纳入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中,在计划生育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抓住机遇,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
开展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工作,涉及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法规)、规划统计和信息管理等业务机构。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要明确省、市、县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及相关业务机构的工作职责和业务分工,建立协调的运行机制。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法规)机构主要负责工作牵头、综合管理及检查督促;统计机构主要负责统计管理、数据汇总及分析;信息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软件应用、信息安全及网络通畅的技术支持。乡级计生工作机构承担信息采集、录入、数据修改工作,并对数据质量负责。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信息交换情况实施监控督促。
二、健全运行管理制度
加强交换平台的建设和运用,重在制度建设。根据前段信息交换平台试运行情况,当前应着重建立健全以下运行管理制度:
1、标准化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系统是全国WIS的应用子系统,为顺利实现全国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并实现与其他信息系统之间资源共享,必须使用国家制定的信息交换统一标准。各地在进行流动人口信息交换时应使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国家标准。要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的查询范围,凡是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统计口径,流入现居住地一个月以上,且属于三种重点管理对象(已经怀孕的、未持有流出地开具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证明不规范的、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均应列入查询范围。为方便识别和录入查询对象的信息,流入地必须填写需查询对象的身份证号码及其户籍地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详细地址。
2、提交、反馈制度
为确保交换平台正常运转,形成经常性的信息交换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明确业务流程和时限。
使用公网平台的,流入地可随时提交需要查询的个案信息,每月20日为当月提交截止日。流出地可随时接收查询信息,对流入地需查询的重要信息(如现孕政策属性),流出地一般应在一周内反馈,相关信息的反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每月20日为上月查询信息反馈截止日。交换平台管理中心每月21?4日对信息进行集中处理。
使用专网平台的,流入地和流出地可随时将需查询和反馈信息,按本省指定传输途径上传至本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每月逢5、逢0日由省级人口计生委负责将本省各地提交的个案信息集中打包传送国家一级平台,并同时接收外省提交的需要查询的个案信息。专网平台的信息提交和信息反馈的截止日与公网平台相同。
流入地和流出地均应提交真实信息,并使用规范词语。流出地对流入地提交的无身份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码不准确的对象,应在“备注栏”中提供该对象的身份证号码。如有已经定居或婚嫁外地且不再属本地管理的对象,仍应反馈该对象原有的基础信息并在“备注栏”中提供其具体流向和时间等。流出地掌握的其他重要信息,也应详细注明在“备注栏”中反馈给流入地。流入地与流出地交换的重要信息内容不一致的,由两地再次交换,并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予以确定。
3、监控督促制度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控督促制度,指定专人每周登录一次交换平台,随时了解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规定及时处理和交换个案信息。各相关处(科、室)应分工负责,做好信息交换的监控和督促工作。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法规)机构应安排专人每周至少登录平台2次,及时掌握各地个案信息的交换情况,对长时间未发出查询信息的县(市、区)和未按时反馈查询信息的县(市、区)进行督促。规划统计或信息管理部门要确保公网平台和专网平台的畅通和衔接运行。
为了便于流入地和流出地及时沟通信息,交换平台将增设通信联络查询功能,各省(区、市)和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应于2003年9月20日前在平台主页面的“用户维护”栏内,填写管理人员和录入人员的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并确认发送。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每月通报一次各省(区、市)提交个案信息和反馈个案信息的进度与质量,并不定期地对各地信息交换的情况进行抽查。
4、信息安全制度
为保障平台的安全运行,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注意加强安全措施,发现网络运行中影响安全的薄弱环节,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平台和数据库的安全。国家专网平台应与公网平台实行完全物理隔离。
在公网平台设立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登录用户帐号和一级页面公用密码。用户帐号长期不变,公用密码每季度更新一次,由国家人口计生委以密传电报形式定期发给各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再由省人口计生部门经省政府密码传真系统发至各市级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二级页面的用户密码由各用户自行设定管理,每半年至少更新一次。
三、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鉴于目前各非试点省(区、市)积极要求使用交换平台,参加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在继续办好试点的同时,加快推广步伐。从2003年9月份开始,除了先期试点的11个省(市)外,其他省(区、市)均应参加信息交换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在重点推进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工作的同时,鼓励各省(区、市)进行省(区、市)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换。由于各地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国家人口计生委向各地提供了公网交换平台和专网交换平台两种信息交换方式,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自行选择交换方式。不论选择何种方式,各地都要把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建设纳入本省WIS建设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并在乡级普遍建立和运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县级育龄妇女基础信息数据库。
四、加强数据开发利用
目前交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中,许多信息对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应充分开发利用。
省、市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应重视对交换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指导流入、流出人口较多的县(市、区)通过对信息的综合分析,找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乡级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加强育龄妇女基本信息的管理,利用交换平台流转的个案信息,及时填补空缺信息,纠正错误信息,不断更新变动,以提高基础信息的质量。
各地均应充分利用交换平台提供的个案信息,切实保护育龄群众合法生育的权益,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改善和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