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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地震灾区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6-11 9:36:33  有 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在地震灾区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陇南、甘南、庆阳、平凉、定西、临夏、天水、兰州、武威、白银市人口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子女伤亡家庭有关扶助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地震灾区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给地震灾区子女伤亡家庭以特别的关爱和扶助,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灾区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地震灾害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的家庭,全部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扶制度),按规定标准给予定期扶助,以缓解地震灾害给这些家庭带来的生活困难。因灾按规定享受的其它补助标准不受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自2008年5月起计算发放特别扶助金。夫妻再生育、合法收养子女(不包括收养地震孤儿)或子女康复后的下月起中止发放特别扶助金。地震灾害中独生子女死亡的,以有关部门登记的死亡材料为准;伤残、现正处于集中治疗阶段的,恢复期间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按照规定的标准鉴定,其父母自其领取残疾人证后按照上述规定的日期补领特别扶助金。

三、各受灾地区人口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迅速组织人员开展特别扶助对象调查登记和资格确认工作,并于6月15日前将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名单以纸制和电子版形式上报省人口委综合协调处;要协调各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公安、财政、卫生、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开展独生子女死亡核实、伤残鉴定、代理发放机构确定、资金落实和发放等相关工作,确保2008年6月底前将已确认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到人。

四、对非地震因素发生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仍按照《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执行。

五、各市(州)人口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的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要结合灾后重建的工作部署,开展政策宣传,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稳定工作,认真做好调查登记和信息核查工作,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领取特别扶助金。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的社会经济政策,帮助支持受灾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生产,重建家园。

六、对有子女在震灾中伤亡的家庭给予再生育政策照顾。各受灾市(州)要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子女在震灾中伤亡的家庭,根据灾后家庭实际存活子女的数量、性别、伤残程度,按有关政策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特事特办,为再生育家庭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对符合规定拟再生育子女的家庭,要积极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开展优生优育咨询、影响生育疾病的诊治,免费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科学指导生育。要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的地方设立临时计划生育服务站(点),及时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收养、领养地震孤儿的政策衔接工作。子女伤亡家庭有收养、领养地震孤儿意愿的,按照规定给予优先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收养地震孤儿的婚后未育家庭,可继续生育;计划生育家庭收养地震孤儿的,原已享受的有关奖励优惠政策不变。

九、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的优势,深入扎实做好心理安抚和思想工作。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子女伤亡家庭有关扶助工作。组织心理关怀志愿团,联合计划生育协会等非政府组织,深入受灾安置点,划片包干、结对帮扶、包保到户,把心理抚慰与实施特扶制度等政策措施结合起来,让受灾家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特别关爱和帮助,尽最大可能弥补地震灾害带来的心里创伤。

联系人:何成年

联系电话:0931-8726268

邮箱地址:gszhxtc@163.com

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统计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5.12地震中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特别扶助个案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子女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住址(县、乡、村)

死亡伤残 情况

父亲姓名

母亲姓名

是否领证

备注

                 
                 
                 
                 
                 
                 
                 
                 
                 
分管领导: 填报人: 电话:

 

5.12地震中二女节育户子女死亡、伤残个案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子女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住址(县、乡、村)

死亡伤残 情况

父亲姓名

母亲姓名

是否领证

备注

 

 

 

 

 

 

 

 

 

 

 

 

 

 

 

 

 

 

 

 

 

 

 

 

 

 

 

 

 

 

 

 

 

 

 

 

 

 

 

 

 

 

 

 

 

 

 

 

 

 

 

 

 

 

 

 

 

 

 

 

 

 

 

 

 

 

 

 

 

 

 

 

 

 

 

 

 

 

 

 

 

 

 

 

 

 

 

 

 

 

 

 

 

 

 

 

 

 

 

 

 

 

 

 

 

 

 

 

 

 

分管领导:

 

 

 

填报人:

 

电话:

 

 

(责任编辑:朱英萍 文章作者:省人口委综合协调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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