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从周代起,就有较完整的户籍制度。周朝制度:“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洲为乡”(《文献通考·职役考一》)。这就是周朝的居民基层组织。 “社”的制度在商、周时就已存在。到春秋时,鲁、齐、卫、吴、越诸国都采用以二十五家为一社的“书社制度”。“社之户口,书于版图”,所以称为“书社”。“社”就是当年的居民基层组织。 战国时,秦献公10年(公元前375年)立“户籍相伍”制度。孝公6年(公元前356年)后商鞅第一次变法时,把原来的户籍编制与军事相结合,称为“什伍连坐法”。民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一家有罪,十家连坐。汉代的居民基层组织与秦代相似,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十里为亭,十亭为乡。 北魏立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隋朝和唐朝的居民基层组织与此类同。 宋代开始推行保甲制度。凡乡村居民十家为一小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 明代制度:人口在城叫坊,近城叫厢,乡鄙叫里,各为110户。 清代行保甲制,居民十家为一牌,十牌为一甲,十甲为一保。这些既是户籍单位,也属民事基层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