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古代帝王采取的奖励人口增殖政策,主要包括奖励结婚和生育等政策。春秋战国时期,越王勾践规定,“将免者以告,公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令孤于寡妇疾疹贫病者,纳官其子。”(《国语·越语上》)西汉高祖7年(公元前200年)规定,“民产子,复勿事二岁。”(《西汉会要》卷47)元帝(公元前48—前33年在位)时为减少民间“生子辄杀”现象,将原来从三岁起“出口钱”改为自七岁起“出口钱”。东汉章帝元和2年(公元85年)下诏,除规定“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外,又“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椹斛,复其夫,勿算一岁。”(《东汉会要》卷28)唐太宗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正月发布《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规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命其好合。若贫窭之徒,将迎匮乏者,仰于其亲近,及乡里富有之家,袁多益寡,使得资送。……刺史县令已下官人,若能使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难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其劝导乖方,失于配偶,准户减少,以阶殿失,”(《唐大诏令集》卷110)南宋规定贫乏之家生男生女不能抚养者予以救济,下令各地官府收养因饥谨而遗弃之小儿,民间有收养遗弃小儿者官出粟补助。宋、元也继续把户口增减作为对地方官政绩考核和提升奖赏的一个重要标准。清康熙51年(公元1712年)规定,依照上年各地所报了数,固定税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逐步实行“摊丁入地”,丁银和地赋统以田亩为征收对象,取消了全部人头税。这样,民间生儿育女就不必担心缴纳人头税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