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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早婚政策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gsjsw.gov.cn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2007-6-8 8:48:41   来源:
    中国古代帝王鼓励增殖人口,并制订鼓励早婚的政策。早在春秋时期,齐桓公便下令规定:“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好”(《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越王勾践也规定:“女于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国语·越语上》)。以后许多朝代建立初期,一些帝王往往制订早婚政策,促使人口增殖。西汉惠帝6年(公元前189年)规定女子十五岁至三十岁不嫁,要按五倍缴纳对成年人的人头税。《汉书·惠帝纪》:“孝惠六年,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唐太宗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正月发布的《令有司劝他庶人婚聘及时诏》中规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并须申以媒媾,命其好合。若贫窭之徒,将迎匮乏者,仰于其亲近,及乡里富有之家,裒多益寡,使得资送。”(《唐大诏令集》卷110)玄宗开元22年(公元734年)“诏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新唐书·食货一》)明太祖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规定凡庶人娶妇,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者并听婚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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