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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gsjsw.gov.cn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2006-5-29 17:03:3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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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大道的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大道的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大道的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大道的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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