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动态
法规服务
媒体报道
人口数据
人口文化
协会工作
项目工作
工作动态
|
流动人口
|
理论研究
|
人口博览
|
专题报道
|
生殖健康
|
视频新闻
|
人口论坛
·山丹县认真落实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会议精神
·发改委公布就业难点:今年1400万人就业难
·浙江首个精子库86%精子质量不合格
·金昌市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
·甘肃省“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综述
·上海《解放日报》《文汇报》对我省赴沪流动
·出省务工免费领“套”省人口委为务工人员服
·性学专家史成礼教授为甘肃人口委机关干部举
·“二女户”变成了“花大王”
·泾川县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发放奖扶奖励救
首页
>>
法规服务
>>
其他法律法规
>>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gsjsw.gov.cn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2006-2-8 12:57:51 来源:国家统计局
【字号:
大
中
小
】
【背景色
】
[标注](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章节]决定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前两款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
添加到收藏夹
】 【
发送给好友
】 【
关闭窗口
】
(责任编辑: 文章作者:)
相关新闻/图片:
请注意:
·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甘肃网人口网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