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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gsjsw.gov.cn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2006-2-8 12:57:51   来源:国家统计局
   
[标注](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章节]决定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前两款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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