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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严禁购买使用伪造的婚姻证件的通知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gsjsw.gov.cn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2006-2-8 12:56:37   来源:国家统计局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3.05.04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3.05.04  
【正文】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在广东、新疆、河北、青海、山东、安徽、浙江等地相继发现浙江省苍南县湖里三八塑印厂、浙江省苍南县长城实业公司等厂家打着“经民政部认可”、“民政部有关专家审定”的旗号,推销假婚姻证件。为了防止各地订购和发放这类婚姻证件,维护婚姻证件的严肃性和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通知:  
1.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使用新式婚姻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婚函[1992]317号)的规定做好换证工作。  
2.婚姻证件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由省级民政厅(局)统一管理。严禁伪造、购买和使用假婚姻证件。已经购买假婚姻证件的,禁止发放;已经发放的必须追回更换,不得让假婚姻证件存留在婚姻当事人手中,切实维护法律证件的严肃性和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凡遇推销假婚姻证件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尽快查明情况,上报民政部婚姻管理司,以便及时处理。  
4.各地在印制结婚证时,应在发证机关处套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机关专用章。各地在石家庄548印钞厂领取的结婚证内芯,必须严格管理,不得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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