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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统一调整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gsjsw.gov.cn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2006-2-8 12:56:07   来源:国家统计局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民政部/国家物价局 
【颁布日期】1989.03.14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89.05.01 
【正文】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物价局(委员会): 

自一九八三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对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的婚姻登记收取手续费以来,各地收费标准不一,加之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的婚姻登记工作量越来越大,有的当事人所持的外文婚姻状况证明需要翻译,开支较大。因此,我们决定统一调整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收费标准,同时,由民政部统一印制上述证件。调正后的标准如下: 

一、涉外(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手续费标准为每人四十元(包括证书费,下同)。 

二、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手续费标准为每人三十元,离婚登记手续费为每人四十元。 

新收费标准与新证件同时于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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