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 流动人口 | 理论研究 | 人口博览 | 专题报道 | 生殖健康 | 视频新闻 | 人口论坛
 
贵州省禁止卖淫嫖娼的规定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gsjsw.gov.cn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2006-2-8 12:56:07   来源:国家统计局
   
[标注](1988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二条 凡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是卖淫行为;以给付财物为条件与卖淫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是嫖娼行为。 
  全省城乡禁止卖淫嫖娼,违者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迫妇女卖淫的; 
  (二)教唆、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严重的; 
  (三)为首组织卖淫团伙或聚众嫖宿的; 
  (四)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 
  (五)患有性病仍卖淫嫖娼,危害他人健康的;  
  (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卖淫嫖娼,或对检举、揭发、制止卖淫嫖娼者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七)因卖淫嫖娼被劳动教养期满后,继续卖淫嫖娼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送劳动教养,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无论户籍在城市或农村,因卖淫嫖娼已受过公安机关教育或治安管理处罚,又再次卖淫嫖娼的; 
  (二)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情节严重的; 
  (三)教唆、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或责令具结悔过,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卖淫嫖娼的; 
  (二)包庇、纵容卖淫嫖娼的; 
  (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卖淫嫖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相关新闻/图片:

请注意:
·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甘肃网人口网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