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特别是农村普惠制政策(如征地补偿、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教育“两免一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都是按家庭现有人口执行的,出现了农村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冲突的现象,致使多生孩子多受惠,影响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为此2007年6月,甘肃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惠农政策中进一步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7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各项惠农政策按人均落实资金或项目时,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数对待,农村二女户按照3个子女数对待;按户落实资金或项目时,农村“两户”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但在具体落实中,还存在认识不统一、操作难度大、计生家庭养老无保障等问题,急需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持有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原则。
从我省现行的惠民政策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合作医疗、危房改造、整村推进、易地搬迁、自来水入户、沼气建设等制度及项目中,在人口计生部门协调下,给予计生家庭优先优惠,但还有粮食直补、农机直补、征地补偿、教育“两免一补”等惠农政策与基本国策衔接不够。如“粮食直补”政策,按农村家庭承包土地进行发放,而集体土地分配是按家庭人口数量,计生家庭人口少自然承包土地少,得到的补偿就少。在甘肃省农村家庭的增收主要以土地为手段的情况下,显然对计生家庭是不公平的,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冲击更直接。因此建议在考虑制定政策时,既要惠民,又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切实做到“国策上位、优先优惠”。
具体操作过程中,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主管公文办理的领导要把好关,凡涉及惠农政策,应协调人口计生部门参与,听取意见建议,使惠农政策更加完善,让人民群众受益,让计划生育户更受益,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机制。
二是要完善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化解普惠制对人口计生工作的负面影响。
对已经实施的惠民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冲突的,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出修订、调整和完善具体办法。要注重从奖、惩两方面加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做到“区别对待”。
“奖”就是要在农村普惠制政策和项目中,充分体现计划生育优先原则,在统一基本国民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通知》精神,明确对计划生育家庭及其成员实行倾斜与优惠,使计划生育家庭少生之后能快富。
“罚”就是要让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者在享受国家补贴和落实惠农项目时明显少于符合政策者,或者违法生育者暂不享受,形成政策的正确导向,遏制“生育红利”现象,确保在普惠制政策施行后能让计划生育家庭比别的家庭得到更多帮助,经济上得实惠、政治上有地位,促进计划生育健康发展。
三要统筹农村经济社会政策,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加快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
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在农村,本质是农民没有养老保障,现有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老而无靠的顾虑。随着农村家庭日益小型化、空巢化和土地收益下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农村养老风险不断加大,“养儿防老”的思想在短期内还不能根本消除。因此,加快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解除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落实基本国策和群众生育愿意的矛盾。所以,建立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整合奖励政策、资金为基础的支撑机制,将计划生育奖励金、养老储蓄金作为社会保障基金,以及政府补助、社会捐助和个人缴费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为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提供具有实质性的养老保障,使给付水平能够达到一定的收入替代水平,对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所承担的社会成本给予补偿;鼓励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参与社会养老保障,逐步解除农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四是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惠农政策执行中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存在的问题。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单靠人口计生部门是无法完成的。对惠农政策实施中存在的不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问题,计生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党委、政府汇报,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做好利益导向的倡导和推动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根据成员单位的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给予计划生育家庭更多的优惠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