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是全国唯一、甘肃独有的裕固族自治县,地处河西走廊中部、祁连山中段北麓。近年来,该县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全面落实计生各项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建立完善了融奖励、扶助、救助、减免、优惠和社会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使广大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得到了实惠,尝到了甜头,为有效转变群众婚育观念,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落实奖励优惠政策的主要做法及基本成效
一是加大政策支持。县委、县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惠农政策中进一步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性和指导性文件,建立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通报联系制度,率先出台了农牧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享受1000元生育补助的优惠政策,逐步健全完善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是实行少生奖励。落实农牧村独生子女领证户享受每人每年120元的父母保健费,当年新增二女节育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现金;对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少生孩子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农牧村居民,纳入国家和省上“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每户落实3000-5000元的奖励。
三是开展特困救助。对符合《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计生“两户”家庭,按规定给予1000-4000元的救助金;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纳入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范围,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100元的扶助金。全县开展计生贫困户结对帮扶活动,县直部门单位每年都要帮扶联系乡镇、村1-2户计生“两户”特困户,每户帮扶资金不少于1000元。
四是健全养老保障。县财政为农牧村每年新增计生“两户”一次性办理1000元的养老储蓄;对参加全县农牧村养老保险的“两户”家庭,提高标准30%落实县级财政补助,年满60岁后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对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两户”对象,纳入奖励扶助范围,按每年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五是落实优先优惠。县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在惠农政策中进一步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意见》,要求凡是惠农政策,农村“两户”和“少生快富”项目户都要优先享受;凡是涉农收费,都要对他们优惠、减免,减免部分由县、乡、村三级按1:1:1比例承担。近年来,该县发改、农牧、水务、农办、民政、卫生等部门在整村推进、异地搬迁、人饮工程、母亲水窖、暖棚修建、退牧还草、沼气项目、农村低保、特困救助、合作医疗、危房改造等工作中,切实向农牧村计生“两户”倾斜照顾,给予优先优惠,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
六是实施成才计划。实施农牧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成才计划”,建立“成才基金”,对农牧村计生“两户”子女,在初、高中升学时给予加分照顾;出台《肃南县考入重点本科院校学生奖励办法》,对考入重点本科院校的农牧村计生“两户”子女给予奖励;出台《肃南县贫困大学生政府救助办法》,对当年考入大专(含高职)以上院校、符合规定救助条件的农牧村计生“两户”子女优先给予救助。
为保证奖励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县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四纳入一保障”要求,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建立了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机制。近几年,县财政计生事业费投入每年都在100万元以上,其中用于落实奖励优惠政策资金的投入就达60%以上,而通过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受益的农牧户已达4200多户,户均受益2300多元,有效解决了群众的现实困难和问题,使越来越多的计生家庭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由于当前针对农村的普惠政策涉及各个部门,政策制定上缺乏统一口径,因此在具体落实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如省政府要求的对农村“两户”在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和项目时“多算一人或提高30%标准”的政策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相关部门有各自惠农政策的享受条件,没有提高标准或多算一人的政策口径,导致部分政策在落实上不能完全到位,利益导向作用的吸引力和带动力被弱化。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奖励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是要整合政策资源,按照“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原则,着力构建以国家和省、市财政支撑政策为主导,以法定奖励优惠政策为重点,以地方性配套政策为补充,与普惠政策协调衔接,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和保障多策并举,既广泛覆盖又突出重点的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二是要完善协调机制,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普惠政策时,兼顾对计生家庭尤其是计生“两户”的倾斜照顾和优先优惠,在“普惠”基础上实行“特惠”。建议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对与计生利益导向存在明显冲突的相关惠农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建立健全有人口计生部门参与的涉及民生方面的决策咨询和政策协调机制,真正让农牧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是要强化投入,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保障机制,增强政策执行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建议建立完善利益导向资金公共财政分级投入制度。明确县级以上政府为利益导向政策的投入主体,规定市、县政府在政策资金承担上的比例,适当提高市级财政承担比例,利益导向基本制度以省级以上财政投入为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明确新增计划生育事业费重点向利益导向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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