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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宣传提纲

时间:2006-6-23 11:09:54  有 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省人口委综合协调处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要求,从2004年开始,国家首先在5个省和部分省的一个地(州、市)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我省被确定为试点省份。为了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制定《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宣传提纲》。

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新时期、新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任务,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即有利于转变党群、干群关系,又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减少农村贫困人口,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对实现“五个统筹”,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奖励扶助试点工作的开展,将为进一步降低和稳定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帮助他们解除困难,兼顾他们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能使他们真切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使他们政治上有地位,生活上有帮助,经济上有实惠。这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党和政策是否取信于民的政治问题,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

(三)以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为契机,带动其它的帮扶活动,在“奖、优、免、补”等方面积极探索,形成具有甘肃特色的奖励扶助体系。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与服务之中,解决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转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在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有利于转变生育观念,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政策性奖励扶助资金为运行主体,依托各级财政投入监管体系、农村金融、邮电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立财政专户和个人帐户,探索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和制度运行机制,形成一套预算审批、目标人群确定、核算与决算、审计监督与评估的程序,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发展农业,稳定农村的积极尝试。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主要内容

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新路子,是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

(一)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助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作为国家奖励扶助对象: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符合以上条件的(一)、(三)条,但在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在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作为省级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以个人为单位。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上报,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市、区)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其中,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地区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兰州市、金昌市、嘉峪关市与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其他市负担3/4。各级财政把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特点

1、为加强和改进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变“处罚多生”为“奖励少生”,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问题,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所做的制度性安排,其政策具有长期性、稳定性。

2、着眼于鼓励农民实行计划生育,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而采取的利益导向政策。是对以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补充和完善,具有鲜明的政策补偿性和利益导向性。

3、主要针对已经进入老年、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只生一个孩子和两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帮助缓解他们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面临的困难,政策惠及人群和政策功能具有明确的规定性。

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的重点:首先是从1973年到2001年间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一个孩子和两个女孩的农民夫妻,奖励扶助范围具有阶段性。

5、利用现有财政、金融渠道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以社会化发放方式,将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把国家给农民的补助落到实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

2、形成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3、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国家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4、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减少农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四)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国家统一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奖励扶助标准和制度运行程序,监督各地认真执行。任何地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财政、金融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最大限度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以扣代罚。

4、健全机制,不断完善。在各级建立一套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和服务程序,加快相关政策措施配套,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政策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采取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专户,实行专帐核算、直接拨付的办法,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

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并负责专项资金的总量控制和转移支付。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形成财政资金管理、奖励扶助人群资格确认、奖励扶助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协调统一、相互制约的机制。

(六)监督评估和责任追究

1、将奖励扶助政策、对象、标准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每半年组织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中介评估机构,对政策执行情况、项目管理、资金配套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每半年对各市(州、地)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3、建立观察员制度。由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派特约观察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4、全省各级设立举报电话,并鼓励新闻机构进行舆论监督。

5、将奖励扶助制度执行和国家、省上的资金和市(州、地)拨付资金挂钩,通过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奖优罚劣。

6、把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要求

(一)各市(州、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和计划生育、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试点工作的责任感,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统一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重大问题定期协商、沟通和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经常性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把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配套资金和管理运行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对专项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委托发放机构要按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

(三)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重点是,探索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确保执行奖励扶助政策公平透明,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财政、人口计生、委托发放机构和社会中介四方协调统一、相互制约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安全发放与监督评估机制。为此,要建立严格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将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奖励扶助标准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让广大群众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通过多种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安全可控的社会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形成专项资金封闭运行、严格管理的制度;要定期组织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中介评估机构,对政策执行情况、项目管理、资金配套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四)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政策,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大力开展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大力表彰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的农民群众,让他们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形成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用群众化的、形象生动、浅显易懂的语言,在国道、街道、国策门(壁)等醒目的地方书写宣传标语,宣传奖励扶助的政策、意义,奖励扶助的对象、标准、申报方法,奖励扶助金领取程序等主要内容,让奖励扶助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开展广泛宣传。国家人口计生委开通“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网站”,网址为http//jlfz.happyhome.net.cn,我省人口网站开办了“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栏,网址为,各地计划生育部门要经常上网浏览全国和全省各地奖励扶助有关信息,并及时上报本地奖励扶助有关情况。

通过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问题的重大举措,是为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所做的长期的制度性安排,不是权宜之计。

(六)各市(州、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执行的程序和配套措施。在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同时,稳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已有的各项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把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与对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西部地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救助贫困母亲的“幸福工程”、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等项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建立完善国家和地方奖励优惠政策相互衔接、各种帮扶措施和救助活动优势互补,建立严格规范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附: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宣传标语:

1、奖励扶助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实行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广大群众的关怀。

2、党中央、国务院给农村只生育一个孩子和两个女孩的夫妇,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发给600元的奖励扶助金。

3、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抓紧建立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社会救助机制。

4、温家宝总理指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和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举措。

5、奖励扶助对象凭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和奖励扶助卡到银行领钱。

6、奖励扶助陪伴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安度晚年。

7、落实奖励扶助政策,帮助计生家庭养老。

8、计划生育不吃亏,奖励资金后面追。

9、独生子女二女户,奖励扶助送进户。

10、开展奖励扶助工作,建立利益导向机制。

11、少生奖励,夫妻受益。

12、计生优质服务进农户,奖励扶助政策送上门。

13、一孩家庭不用愁,奖励扶助解你忧。

14、二女家庭放宽心,政府发给奖励金。

15、奖励资金政府发,计生农户乐开花。

16、领取奖励扶助资金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责任编辑:杨铁梅 文章作者:综合协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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