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规范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坚持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 省、市(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上半年重点检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情况,下半年重点检查奖励扶助资金落实和按时发放情况,或委托县级以上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发放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条 建立健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市(州)每季度、省级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的情况。
第五条 建立健全省级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检查,并将结果直接报送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营造有利于社会监督的舆论氛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在对奖励扶助申请人进行审议后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张榜公布。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奖励扶助申请人进行初审后,必须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出生时间、生育情况、子女姓名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并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和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奖励扶助对象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必须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和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审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通过文件等形式下发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乡(镇)、街道和村同时公布。
第十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门办公室或专人接受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举报并为群众的咨询和查询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作为衡量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实行“一票否决”。对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执行政策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在执行奖励扶助制度中,对执行政策不严、办事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省、市财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追究同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奖励扶助资金委托发放中介机构不按委托服务协议履行义务,或因管理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按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借发放奖励扶助金之机抵扣计划生育其他经费或搭车收费,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冒领奖励扶助金的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退回奖励扶助金,上缴奖励扶助金专户,并收回《奖励扶助光荣证》。
第十七条 在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配套、资金发放中弄虚作假,虚报、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并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