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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gsjsw.gov.cn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2006-1-10 15:40:59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助资金,是由中央和省、市财政共同设立的对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规定对象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扶助资金的使用,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接受财政、人口计生委、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奖励扶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扶助对象为经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成员。

  第五条奖励扶助金,按人年均6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奖励扶助对象亡故为止。奖励扶助对象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本地区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第三章  奖励扶助资金来源、拨付和发放

  第六条 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中央财政负担奖励扶助资金总额的80%,地方财政负担20%。地方财政负担比例部分以省级财政负担为主,由省、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甘南、临夏、陇南两州一地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兰州、金昌、嘉峪关三市由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各负担50%;其余八市由省级财政负担75%,市级财政负担25%。并分别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奖励扶助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将奖励扶助配套资金及试点工作中所必需的经费纳入预算,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人口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委托发放机构作为“奖励扶助资金”的代理发放机构。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人口委与委托发放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委托发放机构必须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履行职责,开展服务。

  第十条委托发放机构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个人储蓄账户应实行一级代码设置,实行个案信息集中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在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所委托发放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开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简称“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内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科目,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和省、市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省、市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收到上级财政下拨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于10个工作日内一并逐级全额下拨到各县(市、区)财政。县级财政应在收到上级财政下拨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后,于10个工作日内按科目全额拨付到县级委托发放机构的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8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委托发放机构;委托发放机构收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第十四条奖励扶助对象按要求持有效证件,到委托发放机构规定的发放网点,从个人储蓄账户支取奖励扶助金,或发放机构受奖励扶助对象委托上门发放。

      第四  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和决算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9月底前向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年度需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等相关资料。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下年度需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等相关资料和该专项资金负担比例,编制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省、市级专项资金预算需求计划和相关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省人口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国家报送下年度需奖励扶助对象汇总数据和专项资金数。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年度报表,市(州)财政部门汇总后于当年1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县级委托发放机构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分两次将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数据等相关信息资料发送到同级财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数据库。

    第五章  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年度预算和决算,保证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建立、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

县级委托发放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负责“奖励扶助资金”按时从财政专户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逐级向相关部门或机构发送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数据等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委托发放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对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委托发放机构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度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拨付和发放情况,逐级向上级部门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委托发放机构,在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的社会监督制度。通过对奖励扶助对象的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安全发放到户到人。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资金配套、资金管理、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奖励扶助试点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降低“奖励扶助资金”使用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借发放奖励扶助金之际,抵扣奖励扶助家庭其他应缴资金或搭车收费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工作正常运行的;

(四)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资金的;

(五)徇私舞弊,虚报冒领套取“奖励扶助资金”的。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各级及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在试点期间“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口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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