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办理非诉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强制执行案件的通知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gsjsw.gov.cn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2007-8-24 15:32:00   来源: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现就办理非诉讼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强制执行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抚养费是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一种具有社会补偿性的行政收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明确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职责,增强主动意识,加大执法力度,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平衡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在办理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案件中,要严格依法进行,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法律依据完备。同时要严格执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分离制度。

    二、基层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对于人口计生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应依法受理,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强与人口计生部门的沟通、联系,要将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作为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重要内容。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广泛宣传,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意义和目的,了解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生育的罚则,努力营造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引导当事人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时,也要重视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宣传报道,通过新闻媒介以案讲法,力争执行一案,教育一片。

    四、非诉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由各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行为,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九十一条规定的,要及时立案。受理后,要依照九十三条和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准予执行的 ,交由执行机构予以执行。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在执行过程中,对有履行条件而拒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以及暴力抗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各地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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