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人口委主任刘维忠作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部分条款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根据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修改废止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我们建议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今年4月份,省人口委向省委、省人大请示修改,经省委、省人大领导和省政府分管省长批示同意后,正式按程序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邀请省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委提前介入,两次对条例的修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研究和协调修改,并经2005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的修正案草案。
一、不再对生育间隔作具体规定
1989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必须在五年以上。1997年9月29日,省人大对生育间隔又进行了修改,规定生育间隔在四年以上。应该说,拉开间隔生育政策的实施,为当时完成人口计划起到了一定作用。现在,我省的人口出生率已经由1994年20.82‰下降到2004年的12.41‰,妇女总和生育率也降到2.0左右,人口出生率已经达到了较低生育水平,为取消生育间隔,满足广大干部群众的要求创造了条件。基层干部群众对取消二孩生育间隔限制反映强烈,2003年8月,国家人口计生委领导来甘肃调研后,向我省提出了这一建议。随后,根据省上领导的指示,我们又在市州计生部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调研。为了十分慎重起见,2004年底,我们又委托国内最权威的人口研究机构中国人民大学人口研究所,专题对甘肃取消二胎生育间隔后对人口数量的影响进行研究,综合各方面调研结果,我们得出以下认识:
(一)拉开间隔生育是当时条件下迫不得已而为之的生育政策。 拉开间隔生育是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为了完成当年人口计划而采取的应急措施。从一个阶段看,拉开生育间隔实际上就是在自然间隔(2.5年)的基础上,增加一年多时间。由于这部分人提前或推迟一年多时间生育,本质上没有增加生育子女的数量,反倒增加了许多工作难度和成本。
(二)取消生育间隔不会对人口计划造成影响。 “九五”以来,我省已经连续十年完成了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目前,全省每年出生计划内二孩约5.5万人,生育间隔是4年。而我省的二孩的自然间隔是2.5年,取消生育间隔实际上就是缩短间隔年限1.5年。如果按每年出生5.5万个计划内二孩计算,取消生育间隔后,近四年将涉及约2万个生育对象,每年只增加5156个生育对象,出生率增加不到0.2个千分点,最多年份出生率增加不会超过0﹒5个千分点。因此,取消生育间隔后不会对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造成显著影响,况且这部分人渡过转换期之后,人口出生率又有一个下降阶段,然后恢复成人口发展正常规律。
(三)国家人口计生委在指导我省工作时建议我们要逐步取消生育间隔。 近年来,我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得到国家人口计生委的肯定。国家人口计生委领导在甘肃调研时指出,甘肃省人口出生率平均每年降一个千分点,在西部贫困地区率先达到低生育水平,人口自增率降到6.7‰,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如果管理和节育措施稳定,取消生育间隔后,不会对完成人口计划造成影响。目前,吉林、海南、上海三省市已经取消了生育间隔,还有一些省也正在修改地方性法规,准备取消生育间隔。我省甘南藏族自治州,2000年经省人大批准在变通规定中取消了生育间隔。酒泉市是国家人口计生委综合改革试点地区,2002年取消了生育间隔。几年来,两市州的实践表明,人口运行平稳。
(四)取消生育间隔符合广大育龄群众意愿,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 我省多数地方山大沟深,乡镇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半径很大。符合政策生育二孩的育龄妇女,生了第一个孩子后不仅要放环、取环,而且要在生育间隔期的三年多时间里,每年要查四次环。这样给群众造成不便。另外,生育间隔取消后,因间隔不足而造成的计划外生育会大幅度减少,社会扶养费征收数额大大降低。这样一来,群众的负担减轻了,干部的工作难度减小了,党群干群关系也改善了。
二、放宽再婚未育一方生育条件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这项规定,限制了一部分再婚夫妻未生育一方的生育权利,造成部分群众多次到省市反复上访,反映他们强烈的生育愿望。这些人虽然数量少,但社会影响很大。
(一)放宽再生育条件,允许再婚夫妻未生育一方生育一个子女,体现了 “以人为本”的思想,满足一部分群众的生育愿望,减少家庭矛盾,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二)放宽再生育条件,符合国家的要求。在这次修改条例过程中,我们专门征求了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意见,他们说,限制一部分群众的生育权利是近年来一些国际组织用来攻击中国人权状况的主要例证,由于这部分人数量少,牵扯面不大,建议我们放宽条件,这是改善我国计划生育形象的良好举措。
(三)放宽再生育条件,对全省人口计划的影响非常小。根据我们的调查,现在累计的对象约有480人,每年不超过50人(指一方已有两个孩子,另一方初婚或未育)。如果放宽条件,对全省人口计划的影响不大。
三、其它修改的条款
(一)需要修改的:
1、根据基层干部和群众的要求,条例第四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事人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
2、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条例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生育保健服务证》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监制,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修改为“《生育保健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女结扎户父母光荣证》等证件,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3、为了与更名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名称保持一致,将条例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修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4、根据群众的要求,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为夫妻双方一次性办理养老保险或者养老金储蓄,所投金额不低于600元”修改为“为夫妻双方一次性办理养老金储蓄,所投金额不低于600元”。
(二)需要增加的:
1、根据省招生委员会已经作出的决定,建议在条例第四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中增加一条:“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两个女孩后采取绝育措施并领取《二女结扎户父母光荣证》的,其子女在省内大学录取时文化课总分适当加分”。
2、目前已经由省政府发文实施的“四纳入一保障”的政策,需要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建议在条例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三条中,增加:“将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养老储蓄金、农村计划生育手术经费、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干部的岗位津贴纳入财政预算;将村以下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纳入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的内容。
3、由国家拨出专款,在我省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需要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建议在条例第四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中增加一条:“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4、根据国家和基层的要求,在条例第七章附则中增加一条:“本条例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用(含鉴定费和相关检查费),由申请鉴定的个人负担”。
5、根据农村小城镇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在条例第十九条增加一款:“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四年内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以上说明及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