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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报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典型案件的通知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gsjsw.gov.cn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2007-1-12 14:43:56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见》(国人口发(2005)67),及时了解基层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基层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我委决定从2007年起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报告制度及典型 案件的报告制度,作为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 (区、市) 人口计生委认真做好本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情况的数据汇总和报表填报工作, 并于每年的131日以前将上一年度的本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以下简称“统计报表”)报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使用国务院法制办统一格式的报表(见附件,可在人口计生委专网下载〉。

    二、请各省(区、市) 人口计生委认真收集本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典型案件,并于每年的131日以前将上一年度的本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典型案件与“统计报表”一并报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典型案件应当一案一报,并有简要分析。对于重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可以随有随报。

    三、在报送本省 ( 区、市 ) 统计报表及典型案件的同时,请提交本省 ( 区、市 ) 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的分析报告。

联系人: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 胡洪波

联系电话:(010)82504717(010)82504625

 

附件:1、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及其说明

2、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其说明

 

 

《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说明

 

一、l栏中的"复议前置,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起诉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2栏中的“选择复议”,是指行政复议前置以外,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并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三、5栏中的“其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案件等。

四、7栏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公民和法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案件。

五、8栏中的“行政处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 () 项的内容。

六、9栏中的行政许可包括:行政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以及资质证书、资格证书 , 核准等。

七、10栏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强制遣返、强制戒毒等)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冻结、扣押等)

八、12 栏的“不作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 项规定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不作为行为。

九、13 栏中的“其他”包括:(1) 除非 12 栏以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2) 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事项的;等等。

十、21 栏中的“其他”包括:(1) 14-20 栏以外的被申请人;(2) 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被申请人的;等等。

十一、“已审结”一栏,是指受理后在本统计单位时间内已审理终结的案件。

十二、28 栏中的“其他”包括:(1) 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决定;(2) 部分维持、部分变更的决定;(3) 部分维持、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4) 部分撤销、部分变更的决定;(5) 部分撤销、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6) 部分变更、部分责令展行的决定;(7)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转送的案件等。

十三、29 栏中的“未审结”,是指受理后在本统计单位时间内尚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未以撤回申请或转送结案的案件。

十四、3031 栏所指的行政赔偿是指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的行政赔偿,“件数”和“赔偿数额”,是指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的行政赔偿案件的件数和行政机关依法支付的赔偿数额。

十五、地方政府在填写报表时,在“类别”一栏填写案件比较多的部门;部门在填写报表时,则在“类别”一栏填写案件比较多的地区。

十六、32 栏中的“旧存” 是指本统计时段之前留存的未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七、指标核对 :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 3=22+23+24+25+26+27+28+29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说明

一、10栏中的“其他”包括:(1)除法-9栏所种类以外的被告,如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等;(2)一个诉讼请求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被告的。

二、报表中的“应诉总数”,是指人民法院已决定受理并通知行政机关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数。

三、报采表中“审理与判决”,是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二审的,只填写二审结果。19栏中的“其他”包括驳回起诉、终结等情形。

四、地方政府在填写报表时,在“类别”一栏填写案件比较多的部门;部门在填写报表时,则在“类别”一栏填写案件比较多的地区。

五、指标核对:1+2=3+4+5+6+7+8+9+10=11+21; 12+13=14+15+16+17+18+19+20; 21=22+23+24+25+26+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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