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
甘 肃 省 公 安 厅
甘计生委发[2002]54号
甘肃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公安厅
关于转发《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在全面推进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计划生育
工 作 的 通 知》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地区)计生委(处)、公安局(处),县、市(区)计生局(委)、公安局(分局):
为确保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现将《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在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参照执行。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认真研究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影响,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制度,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现就我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配套措施,通知如下:
一、保持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属农业户口的育龄夫妻,自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之日起,原则上应当依照《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非农业人口生育条件执行,但要给予一定得过渡期。
二、原属农业户口、已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自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之后,仍在原农村住所居住、生活,并继续承包土地、交纳农业税费的,或者对原属村民委员会建制转成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的,可给予五年的“农转非生育规定过渡期”,仍按照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申请安排再生育子女,并及时落实节育措施。
三、凡属成建制“农转非”的村或者农、牧场,在“农转非生育规定过渡期”,按照“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的原则,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村级月报告单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区号编码,仍按相应统计年度填报,从“农转非生育规定过渡期”结束之次年起,正式转为城镇区位编码。
四、各地要认真要认真研究解决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人口与计划生育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省计生委、省公安厅书面报告或反映。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人口 计划生育 户籍管理 通知
抄送:国家计生委办公厅、政策法司,公安部办公厅
抄送:省直有关厅、局、委、办
甘肃省计生委办公室 2002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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